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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勘察资质转让怎么办理手续
勘察资质转让是指勘察单位将其具有的勘察资质或者部分勘察资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勘察资质转让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同时也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勘察单位在转让其具有的勘察资质或者部分勘察资质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信誉;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了勘察设计资质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没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没有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洛阳市的勘察单位在转让其具有的勘察资质或者部分勘察资质时,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勘察资质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范围、转让时间等内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将勘察资质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提交至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如果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备案通知书,则转让方应当将原有的勘察资质证书交回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销其在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的相关信息;如果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不予备案通知书,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通知书中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