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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21号文件出台了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时应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根据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浙江省出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假设退役士兵王先生2021年1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开了一家超市,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按季申报),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2021年该超市的月销售收入均等,全年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且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先生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假设王先生开设的超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10500)×50%=4750(元)。
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接上例,王先生202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元,小于扣减限额14400元,那么扣减后无须缴纳相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斌 孔陈如 周莉 李亚男(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