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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朋友咨询我单位购买了饮用水,是否需要根据发票缴纳印花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答:所谓合同应当注明双方的名称、价格以及权利义务等,如果没有,则不应当视为合同。
对此回答,有人大大的鄙视,认为没有出处。
那么追根究底,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应纳税凭证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明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并且通过相关文件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比如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明确需要缴纳印花税。但现实中哪些单据应缴纳印花税?征纳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商超的小票、送货单、提货单等。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认为送货单、提货单、商超的小票不属于书面合同。
时代总是在进步,即将执行的《印花税法》中没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规定,仅从印花税法的规定来看,不应再包含合同性质的凭证。对于上面提到的单据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的书面合同,纳税人应按民法典、印花税等法律及印花税的相关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判断。但也有人认为,在现有印花税相关文件依然有效以及税制平移的情形下,应税凭证合同似乎仍应包含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后续文件予以明确,减少争议。
写在最后的结论,本编认为印花税法既然已经颁布,按照依法征税的原则,无需再纠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