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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我们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加速折旧。但是,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遵守所选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现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需要计提折旧,而不可能一次性扣除。我们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尽量的往加速折旧的方向上靠,但不能仅因为税法可以一次性扣除,就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