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1、我司销售租赁设备,该租赁设备属于我司的固定资产,我司按固定资产来管理.但是我司在销售该租赁设备在售价不超过原值时,税务局要求我司缴纳4%减半的增值税.请问:税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吗?若我司不缴纳该增值税,是否有相关的税务文件支撑的.
2、在我们租赁设备停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以在税前抵扣?税务局要求我们要将该折旧从税前扣除,请问:请问:税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贵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租赁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贵公司租赁设备停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