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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对照减免税政策和减免税项目,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处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
所需资料如下:
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
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
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