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剥离办理流程图(建筑资质剥离办理流程)

一、建筑企业资质剥离流程  通过子母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政策,再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形式,最终实现资质剥离,具体流程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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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资质剥离流程

  通过子母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政策,再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形式,最终实现资质剥离,具体流程为:

  1、建立子母公司关系;

  2、母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分立、吸收合并事项;

  3、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领取迁出函或者出省函;

  4、凭借函到子公司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落户,办理相应手续;

  5、子公司申请落户成功,领取新资质;

  6、子母公司股权关系解除。

二、建筑资质剥离转让技巧

  1、子母公司股权关系可以是百分之百,也可以部分,可以正控,也可以反控,根据具体情况和事项决定;

  2、母公司(具备资质的)不能有失信、过多的债务,在建项目,否则不能办理剥离手续,具体可以询问当地建设厅;

  3、办理剥离程序时,建议委托同一家公司进行全局统筹,方便管理和责任划分,出函和落地分开的话,容易造成责任不清,相互推脱,哪怕多花一些钱也行;

  4、资质等级不同,需要申请的部门会发生变化,剥离审批单位与终审部门一致。

  在此列举以上四种比较常用的技巧,毕竟每一家公司遇到的问题不同,在遵循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的情况下,需要灵活处理,才能办理成功,想要知道更多技巧,可以在线与我们取得联系。

三、资质剥离后在建工程怎么处理

  一般不建议有在建工程的公司,对其资质进行剥离,因为项目由原来的企业资格中标,虽然已经中标施工,但最终验收的时候,主体资格被剥离之后,无法完成验收,这就是最大的麻烦问题,所以,有在建工程,不要剥离。除非想要剥离的资质与在建工程无关,可以正常开展,即使你想蒙混过关,建设主管部门也会审批的,因此,建议不要抱侥幸心理。

四、建筑资质剥离是啥意思

  建筑资质的剥离也被称为资质的分离,即母公司拥有的建筑资质。建筑资质的分立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它将涉及公司分立和建筑资质的分立和分割。选择资质剥离的方式意味着持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建立子公司,然后剥离资质。建筑资质剥离完成后,有资质证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变更完成后,建筑资质将被剥离。已剥离的建筑资质将附属于新成立的子公司。此外,分公司不存在有关债权债务等问题。这也是许多建筑公司喜欢选择建筑资质剥离的原因。

五、公司资质剥离转让办理流程

  1.找到符合您需求的资质

  发达的现代互联网可以通过互联网和中介等多种方式找到正在转让的资质并满足自身的需求,有必要调查资质是否过期,是否进行资质年检等,为了防止资质转让并发现他们不能使用。

  2.谈判并确定资质转让

  了解后,选择适合其资质的公司进行谈判和谈判,谈判资质转让(资质剥离转让),转让费用,支付方式等,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但要注意签字过程并仔细检查条款。

  3.转让方剥离资质

  持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母公司)以全资财产的形式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设立全资子公司,然后根据相关文件程序将其资质剥离过去。

  4.子公司办理变更

  办理子公司变更必须办理的事项是公司法人的变更,他们应该向原批准机构申请,只有公司的法人会被更改,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才是建筑资质的真正转让。当然,您也可以根据买方的需求更改公司名称,公司法人变更的同时,变更税务,并缴纳相关税费。这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资质转让必须涉及的内容。

  5.资质转让

  到建设部门办理的资质变更仍然是公司法人的变更。

六、工程资质剥离需要多少时间

  主要看是省内还是跨省,大致时间为:1、省内剥离时间:30-60个工作日;2、跨省异地剥离周期:3-6个月不等;

七、资质剥离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档(报部变更需提供);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报部变更需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原企业企业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7、新企业企业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8、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剥离转让重组、合并、分立相关规定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基本指标,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不是简单的某项资质的划分,还涉及到资产、人员等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时有关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