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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以下这7项:
1、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
常见的情况有:购入大巴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逢年过节买粽子、月饼等发给员工等。
2、非正常损失的进项
损失购入的货物、劳务、服务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耗用的货物、劳务、服务
1.何为不正常?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就属于非正常。
2.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时候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3、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
简易计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时选择征收率(3%、5%)来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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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征收率比一般税率要低很多的关系,所以税法出于公平考虑,就不能抵扣进项了。对于不能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票的企业来说,选择简易计税是一个更为有利的选择。需要提醒的是,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不能变更哦!
4、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
这点看似很好理解,但是容易误解。
这里的“个人”并非单指个人,而是纳税人,是指公司在交际应酬的消费。换句话说,业务招待费的进项均不得抵扣。
5、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
免征增值税主要有:销售自产农产品、托儿所、幼儿园教育服务、养老服务、婚介、殡葬等40余项。
销项税既然已经不用交了,那么进项抵扣也不用啦~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
常见的情景有:出差乘坐的飞机、高铁,出差餐费、年会、部门的聚餐等。
有人会质疑说:“这些的确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进项啊,为什么就不能抵扣呢?”
是这样的,这方面税务难以核实你是真出差还是真旅游,餐饮也是同样道理,难以区分出是出差餐费还是第四点的个人消费行列,所以就一刀切都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了!说起来也是有几分无奈,意见可以保留,但是法规还是要坚决执行。
因此,如果有涉及旅客运输、餐饮服务的情况,在索要发票时要普通发票就好了,避免进项转出的麻烦。还有一点,账上差旅费这块,能进项抵扣的,就剩下住宿费和自驾出差的费用了。
7、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的进项
不得抵扣原因: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后形成增值税进项,贷款服务如果允许抵扣,则会形成重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