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7号)的规定:“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天津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